推荐优秀团员、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,是培养造就党的事业接班人,为党输送新鲜血液的需要。为了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切实加强团的建设,进一步做好“推优”工作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对象及标准
(一)全院团员及青年积极分子;
(二)所有“推优”对象必须经过业余党校学习并结业且递交入党申请书。
(三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积极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。
(四)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在学习、工作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,入党动机端正。
(五)拥护改革,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,勤奋学习,为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而努力。
(六)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种文体活动,遵守党纪、校纪校规,密切联系群众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、团交给的任务。
第二条 组织管理
(一)“推优”工作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,由团委负责组织。
(二)各团总支或直属团支部具体实施“推优”工作。
(三)团委负责对基层推荐的优秀团员、青年进行了解和考核,同时提出相应推荐意见。
(四)凡未经推荐的团员、青年不列入党组织发展考核的对象。
第三条 工作程序
(一)“推优”程序:
1、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,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青年进行民主评议,提出推荐对象。
2、支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,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推荐表报团总支审定;
3、团总支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;
4、院团委公示被推荐对象的具体情况,收集群众意见;
5、院团委根据群众意见,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,签署综合考核意见后报院党委并分别向相关党支部(党总支)推荐;
(二)调查了解的规定
1、各单位上报推荐对象后,团委组织进行了解和考核,具体工作由全体团委委员及团委授权团总支承担;
2、制发“推优考核谈话记录表”,由负责谈话的同志填写,整理考核意见,向团委汇报;
3、负责了解、考核的同志必须高度重视“推优”工作,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来完成任务,实事求是作好笔录并存档备查。
第四条 检查考核
(一)团委以两个标准来衡量“推优”工作的成效:
1、推荐数与单位团员总数的百分比来衡量“推优”的面;
2、发展数与单位“推优”数的百分比来衡量“推优”的质量。
(二)“推优”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团总支、团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,同时作为每学年评先进团支部、团总支的重要依据。
(三)团委每学年对“推优”工作进行一次小结,对工作开展扎实、收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(四)坚决杜绝推优入党工作中的违纪行为,一经发现,将按团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,违纪团员在三年之内不得作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第五条 “推优”工作每学期集中进行1-2次(具体时间由团委安排),并将所有确定为推荐对象的名单张榜公示,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。
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院团委负责解释